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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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