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文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文彬竊盜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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