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鍾承翰 原告與被告 龔晨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