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嘉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5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嘉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施嘉榮(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
106年4月28日變更為Z000000000號)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治安,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惡性非輕;兼衡被告持有數量甚微(驗前淨重0.235公克),且旋遭查獲,情節與危害相對較輕,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學歷高職肄業,經濟勉持,及其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5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5699號被告施嘉榮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嘉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凌晨零時,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路與福德路口,以新臺幣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祥 」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5年10月20日1時40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南台路與河北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2公克,檢驗後淨重
0.225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一)│被告施嘉榮於警詢及偵│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購入第│││查中之自白│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及施││││用而持有之事實。│├──┼──────────┼─────────────┤│(二)│1.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安非他命1包。│他命而為警查獲之事實。│││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3.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各1份。││││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4477││││8號)。││└──┴──────────┴─────────────┘
二、核被告施嘉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22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檢察官陳俊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