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根明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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