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35號聲請人 黃清信 代理人 游瓊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7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