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201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錫卿李炫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負擔。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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