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聲請人 馬仕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聲請人 馬仕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