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曹惠珍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律師

被告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

被告 曾淑婷

郭于緁

張宏偉

王子欣

洪昱

邱火塘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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