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繹順
(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繹順家中只有父母同住,父親近期要開刀,亟需照顧雙親,且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准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1年9月12日起,送往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案已撤銷羈押,此有撤銷羈押裁定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是被告已不在本案羈押中,無從准予具保,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