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繹順
(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繹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王繹順前經本院處分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1年9月12日起,送往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5頁)。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勒戒處所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