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國淵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曹忠良
黃麗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於刑事訴訟之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111年度簡上字第89號),被告亦對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