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陳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85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信商業銀行│0087-NX-0000000-0│1│77│││股份有限公司││││├──┼─────────┼─────────┼──┼──┤│0002│華信商業銀行│0088-NX-0000000-0│1│43│││股份有限公司││││├──┼─────────┼─────────┼──┼──┤│0003│華信商業銀行│0089-NX-0000000-0│1│112│││股份有限公司││││├──┼─────────┼─────────┼──┼──┤│0004│華信商業銀行│0086-ND-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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