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63號聲請人 賴映光
陳信傑 陳美伶 陳昭齡 陳怡任 陳威宇 關係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關係人前曾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3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賴映光等6人於民國104年9月3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陳浩然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號)於102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浩然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浩然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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