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撤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飛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白金樹 等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億零柒佰柒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佰柒拾叁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