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蕭志安
黃莉雅 黃鈺方 徐國寶 范姜泉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醫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蕭志安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7,2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5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260元。
(二)原告黃莉雅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0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然其已於本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5264號調解事件中,繳納調解費1,000元,本件既於該案調解不成立之30日內起訴,其前繳納之調解費,自應於裁判費中扣抵,則原告黃莉雅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00元。
(三)原告黃鈺方起訴請求被告給付894,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然其已於本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5264號調解事件中,繳納調解費2,000元。本件既於該案調解不成立之30日內起訴,其前繳納之調解費,自應於裁判費中扣抵,則原告黃鈺方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00元。
(四)原告徐國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426,4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五)原告范姜泉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88,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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