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楊小箴 被告 洪灯喜 彰化縣○○鎮○○街○○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機車、電腦、手機部分請求修理費新臺幣72,210元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子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