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俊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宋俊偉住居於屏東縣佳冬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