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宸熙(原名朱少傑)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宸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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