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 范秋梅 (即 范秋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緯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53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8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3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7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9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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