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42號原告 趙俊宇
胡偉傑 被告 陳雪惠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陳逸 律師被告 陳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雪惠、陳德銘涉有以投資名義非法吸收資金收受資金、三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31556號、111年度偵字第14126號、112年度偵字第1648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繫屬中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宗確認屬實,本院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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