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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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