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24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於民國96年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6日邀第三人 林嘉順林嘉華郭漢周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
(一)新台幣25,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1月26日,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二)新台幣4,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7月26日,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4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同興││1703│建││3│9│全部│所有權人黃資│││││││││││││源│├──┼───┼────┼────┼────┼────────┼─┼──┼──┼──────┼─────────┼──────┤│002│嘉義市││同興││1703-1│建│││21│全部│所有權人黃資│││││││││││││源│├──┼───┼────┼────┼────┼────────┼─┼──┼──┼──────┼─────────┼──────┤│003│嘉義市││同興││1704-2│建││6│4│10分之5│所有權人黃資│││││││││││││源│├──┼───┼────┼────┼────┼────────┼─┼──┼──┼──────┼─────────┼──────┤│004│嘉義市││同興││1704-4│建││6│44│全部│所有權人 陳玫 │││││││││││││孜│├──┼───┼────┼────┼────┼────────┼─┼──┼──┼──────┼─────────┼──────┤│005│嘉義市││同興││1704-7│建││1│51│全部│所有權人陳玫│││││││││││││孜│└──┴───┴────┴────┴────┴────────┴─┴──┴──┴──────┴─────────┴──────┘┌──────────────────────────────────────────────────────────────┐│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騎││││││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嘉義市後湖里│嘉義市同│工業用鋼│190.│202.│28.2│││││42│││平│全部│所有權││││忠孝路662號│興段1703│筋混凝土│04│58│6│││││0.│││方││人陳玫│││││地號.170│加強磚造││││││││88│││公││孜│││││4-4地號│2層│││││││││││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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