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58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張霖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惟查明被告於高雄市楠梓區門市申辦本件門號,且先前居住在高雄市楠梓區,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