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58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張霖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惟查明被告於高雄市楠梓區門市申辦本件門號,且先前居住在高雄市楠梓區,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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