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2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告 羅翊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以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莉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