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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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甲○○
己○○丙○○○戊○○丁○○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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