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鄭竹廷 (原名: 鄭怡元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09,622元│95年8月12日│12%│自95年9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166,965元│95年8月21日│9.88%│自95年9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