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李欣儀 被告 吳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