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請人 鄭哲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鄭哲恩」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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