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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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77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修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6紙。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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