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729號債權人 李欣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振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各為何?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
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起訴書影本、匯款單
影本或刑事判決書影本)㈤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
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