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胡瑀宸 被告 陳承瀚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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