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銘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銘章因竊盜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楊銘章因竊盜等9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9年度審易字第5453號8罪,而受刑人不服曾提起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程序駁回、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32號1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所犯9次竊盜犯行雖不構成集合犯或接續犯,惟罪名若非攜帶兇器竊盜罪即為(普通)竊盜罪,且犯罪態樣相似,又各該次犯行之時點均99年6至9月間,應認該9罪間較不具偶發性,暨就本案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項予以綜合判斷後,考量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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