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勳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8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3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77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柏勳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