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英、嗎啡及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營毒偵字第一三七號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0.四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