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HOBBIEJASONEUGENE(中文名: 何傑生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BOHDANNICHOLASSTEPHENZAROWSKY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444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44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憑(見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64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藍家偉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