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 何雨欣 被上訴人 徐克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陳雅瑩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