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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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劉月華 原告 王孝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暄昀 等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0,93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購屋款11,000,000元+因買賣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及損害賠償費用300,93
0元=11,300,930元),以及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述兩項聲明之合計,核定為11,520,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