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43號原告 陳文將
陳朝旭 林奕丞 陳鳳嬌 陳麗雲 何美說 郭佩禎 楊志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複代理人 邱德儒 律師被告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被告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俊宗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林瑩律師被告 李乾輝
葉雅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陳冠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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