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35號原告 李昌哲 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亞德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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