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英傑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附表:受刑人陳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04.07│99年2月6日下午2│99.08.03││││時5分於基隆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之│││││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32號│偵字第1403號│偵字第193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67│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號│1351號│19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8.20│99.09.10│99.12.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267│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號│1351號│1977號││判決├────┼────────┼────────┼────────┤││判決│99.09.19│99.10.11│100.03.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2565號(已│字第2998號(已執│執字第1544號(│││執畢,編號1至3號│畢,編號1至3號罪│編號1至3號罪已經│││罪已經100聲641定│已經100聲641定應│100聲641定應執行│││應執行刑徒刑9月│執行刑徒刑9月)│刑徒刑徒刑9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8.1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62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5.16│├───┼────┼────────┤││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656號││判決├────┼────────┤││判決│100.06.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20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