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蔡垂欽 被告 蔡垂照 被告 蔡杜仙丹 被告 蔡聰明 被告 蔡聰榮 被告 蔡聰嘉 被告 蔡聰郎 被告 張蔡素雲 被告 蔡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5293.85+4839.79+4608.01)÷3=4913.88、145.95÷3=48.65;(4913.88×2300=00000000)+(48.65×9600=46704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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