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丙○○被告花園新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花蓮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