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花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花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花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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