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王秋明
黃素琴 被告 劉胤斈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陳麗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