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志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新臺幣23,304元部分未陳明其計息期間,經命補正仍未陳明,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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