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3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6日至│100年12月2日│100年2月19日至│││9月27日某時││100年2月20日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5354號│偵字第718號│偵字第71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壢簡字第││審││2641號│832號│832號││├──┼────────┼────────┼────────┤││判決│101年3月30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3月30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3之│附表編號1至3之│附表編號1至3之│││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9號裁定定│字第3649號裁定定│字第36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刑1年6月│刑1年6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0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206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審││1407號││││├──┼────────┼────────┼────────┤││判決│101年9月28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101年10月22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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