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5號原告 戴裕家
蘇柏豪 徐志賢 葉素杏 鄭若婷 洪黎莉思 吳鳳翔 黃德裕 左湘錦 曾立斌 魏敏鳳 王晶君 林鑫佑 梁景俊 張正裕 蒲建宇 江小慧 顧嘉嶼 陳玫君 翁晨鈞 林憶玲 魏銘賢 施昭慶 蔡昀東 黃振峰 原告 昕迅 軟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閎 原告 卡蓮達 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原告 曾怡怡 訴訟代理人 翁仕凡 原告 潘睿琪
張勝雄 張永達 王建凱 盧和順 鄭仕宗 徐光岳 沈怡禎 鄭旻哲 陳莞婷 鄭雅琪 廖文榮 林志哲 周宛柔 毛月梅 游克偉 柯貞華 吳佳蓉 彭美月 蔡逢春 姚頌恩 陳健全 李蘇照錮 沈俊翰 蔡曉玲 上列53人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
葛倫泰 律師被告 福特六 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 律師
凃榆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請求之金額」欄所示,原告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216元外,均尚應補繳784元(詳如附表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依原告108年6月14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理由㈩狀計算105年度消字第5號│├──┬─────┬─────────────┬─────┬─────┬──────┬───────┤│編號│原告姓名│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前繳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備註│├──┼─────┼─────────────┼─────┼─────┼──────┼───────┤│1│戴裕家│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原告戴裕家等28│├──┼─────┼─────────────┼─────┼─────┼──────┤人(翁仕凡已撤││2│蘇柏豪│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回起訴)前依本│├──┼─────┼─────────────┼─────┼─────┼──────┤院105年度補字││3│徐志賢│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第153號裁定繳│├──┼─────┼─────────────┼─────┼─────┼──────┤納裁判費合計6,││4│葉素杏│28,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060元,故每人│├──┼─────┼─────────────┼─────┼─────┼──────┤已繳納之裁判費││5│鄭若婷│28,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金額為216元(│├──┼─────┼─────────────┼─────┼─────┼──────┤6,060元÷28人││6│洪黎莉思│25,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2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7│吳鳳翔│25,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8│黃德裕│40,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9│左湘錦│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0│曾立斌│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1│魏敏鳳│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2│王晶君│40,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3│林鑫佑│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4│梁景俊│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5│張正裕│25,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6│蒲建宇│40,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7│江小慧│43,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8│顧嘉嶼│37,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19│陳玫君│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20│翁晨鈞│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21│林憶玲│40,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22│魏銘賢│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23│施昭慶│37,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24│蔡昀東│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25│黃振峰│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26│昕迅軟體有│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限公司││││││├──┼─────┼─────────────┼─────┼─────┼──────┤││27│卡蓮達機械│25,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8│曾怡怡│49,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原告曾怡怡等26│├──┼─────┼─────────────┼─────┼─────┼──────┤人前依本院108││29│潘睿琪│28,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年5月6日裁定│├──┼─────┼─────────────┼─────┼─────┼──────┤繳納裁判費合計││30│張勝雄│49,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5,620元,故每│├──┼─────┼─────────────┼─────┼─────┼──────┤人已繳納之裁判││31│張永達│40,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費金額為216元│├──┼─────┼─────────────┼─────┼─────┼──────┤(5,620元÷26││32│王建凱│28,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人=2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33│盧和順│43,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入)。│├──┼─────┼─────────────┼─────┼─────┼──────┤││34│鄭仕宗│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35│徐光岳│37,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36│沈怡禎│28,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37│鄭旻哲│25,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38│陳莞婷│46,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39│鄭雅琪│40,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0│廖文榮│40,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1│林志哲│40,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2│周宛柔│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3│毛月梅│28,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4│游克偉│52,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5│柯貞華│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6│吳佳蓉│25,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7│彭美月│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8│蔡逢春│46,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49│姚頌恩│25,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50│陳健全│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51│李蘇照錮│34,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52│沈俊翰│31,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53│蔡曉玲│28,000元│1,000元│216元│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