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博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7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柒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博中(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7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後,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3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是該扣案之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77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為0.2794公克,驗餘淨重為
0.2677公克)、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336鑑驗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屬於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其上已沾黏之毒品而無從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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