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4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兆 一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4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第11080號、第11464號、第11612號、第12302號、第13307號、第13308號、第13731號、第1798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均撤銷。
游兆一 犯附表一編號1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游兆一與 游畯淵 (另案偵查中)明知其等均無履約出貨之能力,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游兆一與游畯淵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9年1月下旬起先由游兆一收購人頭帳戶及手機門號交予游畯淵,嗣由游畯淵在PTT網站上以其購買之PTT帳號,依附表一編號1至24「遭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方式,向此部分編號之被害人實行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游畯淵指示之帳戶後,再由游兆一提領(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金額、時間、詐騙帳戶、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游兆一並分得提領款項4成。
二、游兆一因提領前開詐騙款項,為警於109年2月25日查獲,竟與游畯淵商議另尋「車商」指派車手,而與游畯淵、車商 謝任哲 及其指派之車手(均另案偵查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9年3月10日起續由游兆一交付游畯淵人頭帳戶及手機門號,游畯淵則在PTT網站上依附表一編號25至47「遭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方式,向此部分編號所示之人實行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游畯淵指示之帳戶後,再由謝任哲指派附表一編號25至46「提領人」欄所示之車手及由游畯淵指示之車手 廖怡婷 (即附表一編號47部分)提領(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金額、時間、詐騙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如附表一編號25至47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游兆一並分得提領款項1成。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兆一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而檢察官未就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是本院僅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予以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案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均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58、354頁),核與證人游畯淵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相符(偵11464卷第296至298頁,原審卷第300至301、473頁),並有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㈠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規定,係在於防範及制
止因特定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被告與游畯淵詐騙被害人後,被害人將詐騙款項匯入游畯淵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再分別由被告或其他車手提領詐騙款項,其作用在於將詐欺被害人所取得贓款,透過被告或其他車手提領為現金後,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被告所為係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5至4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就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被告與游畯淵間;就附表一編號25
至46部分,被告、游畯淵、謝任哲及「提領人」欄所示之車手間;就附表一編號47部分,被告、游畯淵及車手廖怡婷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與車手就同一被害人所匯詐騙款項之多次提款行為,係
本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㈤就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詐欺取財罪及
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25至47部分,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4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㈦移送併辦事實與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7、10至12、14至16之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㈧就附表一編號25至47部分,被告與游畯淵雖找尋車商及車手
共同進行詐騙行為,然其等係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並非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非屬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併此敘明。
㈨被告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判處
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5年8月1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6年6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至102頁)。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各罪,為累犯,而前案為重傷害罪,本案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罪質不同,難認其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本院審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認被告本件各次犯行不宜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始合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㈩就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犯行,均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上開附表一編號25至47部分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附表一編號25至47部分)㈠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審酌被告有重傷害之犯罪前科
,正值青壯而有勞動能力,卻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僅因一時缺錢(原審卷第498頁),即提供人頭帳戶及手機門號供游畯淵在PTT網站上為代購商品之詐騙,經警於109年2月25日查獲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犯行,旋於109年3月6日經原審以109年度聲羈字第52號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而釋放後,竟仍不思悔悟,續以同一方式與游畯淵共同詐騙附表一編號25至47之被害人,且為降低因領款而遭查獲之風險,覓得謝任哲提供車手領款,於附表一編號25至47所示1個月間侵害共計23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不惟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更使欺罔斂財之歪風氾濫,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並參酌被告提供遂行犯行所需人頭帳戶及手機門號,並尋覓擔任車手提款,對本案犯罪環節佔有相當程度之比重,以及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惟未與被害人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及自述先前經營小吃店之經濟狀況(原審卷第49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ㄧ編號25至4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另說明:㈠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2、4至5所示手機乃被告用於本案聯繫之用,附表二編號
3、6至7之電腦及隨身碟則存有本案犯罪所用圖檔及表格,經被告 陳明 在卷(原審卷第252頁),堪認前揭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APPLE牌型號7及6S手機各1支(他4587卷一第289頁,偵7343卷第165頁),被告陳稱為其私人使用(原審卷第252頁),而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該2支手機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㈡被告就非其自行提款部分,要將詐騙所得分給車手,其分得詐騙款項1成等情,經被告供述在卷(原審卷第62至63頁),核與證人游畯淵之證述大致相符(偵11464卷第297至298頁,原審卷第307頁),應屬可採,可見被告就非由其提款部分分得1成,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中告訴人 王曉郁 遭詐騙款項因被告與游畯淵拆夥,游畯淵遂自行指派車手廖怡婷領取,已如前述,而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仍有朋分取得該筆贓款,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犯罪所得。基上,可認被告獲取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25至47「被告分得犯罪所得」欄所示,雖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定執行刑及沒收尚屬允當。
㈡被告上訴意旨固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量刑輕重,係屬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已就被告此部分量刑刑度詳為審酌如上,其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自難認有何不當。被告此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㈠原審認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查:⒈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法定刑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原審僅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漏未就併科罰金部分予以科刑,自有違誤。⒉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原審漏未減輕其刑,亦有未合。被告此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因原判決有前開違誤,量刑基礎已有不同,難認有據,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而有勞動能力,卻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
財,僅因一時缺錢,即提供人頭帳戶及手機門號供游畯淵在PTT網站上為代購商品之詐騙,並領取附表一編號1至24之詐騙款項,於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1個多月間侵害共計24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不惟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更使欺罔斂財之歪風氾濫,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參酌被告提供遂行犯行所需人頭帳戶及手機門號,並自行擔任車手提款,對本案犯罪環節佔有相當程度之比重,暨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能力、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ㄧ編號1至2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
,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被告所處之宣告刑,審酌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尚屬集中,且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㈣沒收⒈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2、4至5所示手機乃被告用於本案聯繫之
用,扣案附表二編號3、6至7之電腦及隨身碟則存有本案犯罪所用圖檔及表格,經被告陳明在卷(原審卷第252頁),堪認前揭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APPLE牌型號7及6S手機各1支(他4587卷一第289頁,偵7343卷第165頁),被告陳稱為其私人使用(原審卷第252頁),而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該2支手機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就其擔任車手提款部分,係與游畯淵分受詐騙所得,由
其取得4成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原審卷第62至63頁),核與證人游畯淵之證述大致相符(偵11464卷第297至298頁,原審卷第307頁),足認被告就自行提款部分分得提款金額4成,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被告分得犯罪所得」欄所示,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情形編號被害人或告訴人遭詐騙手法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手續費不計入)匯款時間(皆為民國109年)詐騙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皆為民國109年)/金額(新臺幣,銀行手續費不計入)/地點提領款項中遭提領之告訴人、被害人被告分得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罪名及宣告刑1(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李泠 李泠於109年1月28日12時許於BBS(BulletinBoardSystem,電子佈告欄)社群網站批踢踢實業坊(https://term.ptt.cc,下稱PTT)刊登收購Switch遊戲機之訊息,同日20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m0000000、暱稱designyui806與李泠聯繫,佯稱可以幫其代購Switch遊戲機,致李泠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便以通訊軟體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4,400元01月29日00時02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29日08時02分許/13,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左列提款包含提領李泠匯入之4,400元、 周佳駿 匯入之6,777元1760元(計算式:4400×40%=1760) 游兆一共 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00元01月30日14時44分許01月30日15時29分許/2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李泠匯入之2,000元、 許儷馨 匯入26,800元722元(計算式:(20000+6000)×[2000/(2000+26800)]40%=722)01月30日15時32分許/6,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小計:2482元(計算式:1760+722=2482)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李泠109.02.01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63-69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2(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周佳駿游畯淵使用PTT帳號暱稱designyui806,於109年1月28日前之某時許,於PTT上刊登佯稱可協助購買JOY-CON、SWITCHPRO、SDCARD、遊戲片等商品之不實訊息,誘使周佳駿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6,777元01月29日02時07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29日08時02分許/13,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左列提款包含提領李泠匯入之4,400元、周佳駿匯入之6,777元2711元(計算式:6777×40%=2711)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周佳駿109.02.22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95-99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3(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林沛儒 林沛儒於109年1月20日於PTT之helpbuy板發文徵求代購東京原宿kiddyland之商品,同年1月28日晚間5時39分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暱稱designyui806與林沛儒聯繫,佯稱可以幫其代購,而使林沛儒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4,000元01月29日10時54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30日01時17分許/5,000元/臺北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京饌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林沛儒匯入之4,000元1600元(計算式:4000×40%=16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00元01月30日02時29分許01月30日02時35分許/4,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天和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林沛儒匯入之4,000元1600元(計算式:4000×40%=1600)小計:3200元(計算式:1600+1600=3200)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林沛儒109.02.05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113-115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4(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鄭鼎鄭鼎翰 利用網路購物,於109年1月30日10時45分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暱稱designyui806向其佯稱可出售手機,而使鄭鼎翰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5,750元01月30日11時32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30日11時51分許/8,000元/臺北市○○區○○○路0巷00號統一超商天福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含鄭鼎翰匯入之5,750元2300元(計算式:5750×40%=23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50元01月30日12時16分許01月30日12時42分許/7,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蘭雅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含鄭鼎翰匯入之5,750元2300元(計算式:5750×40%=2300)小計:4600元(計算式:2300+2300=4600)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鄭鼎翰109.02.01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87-89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5(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許儷馨許儷馨於109年1月29日15時8分許於PTT之mobilesales板發文徵求代購iphonell紫色256GB手機,同日游畯淵使用PTT帳號暱稱designyui806向其佯稱可以幫其代購iphonell紫色256GB手機,而使許儷馨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6,800元01月30日15時12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30日15時29分許/2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李泠匯入之2,000元、許儷馨匯入26,800元9678元(計算式:(20000+6000)×[26800/(2000+26800)]40%=9678)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1月30日15時32分許/6,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許儷馨109.02.01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51-55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6(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孫凡雅 孫凡雅於109年1月30日於PTT發文徵求日本網站代購服務,同日游畯淵使用PTT帳號暱稱designyui806向其佯稱可以代購,而使孫凡雅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3,500元01月30日18時06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30日20時33分許/18,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幸福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孫凡雅匯入之3,500元、 黃建銘 匯入之9,000元1400元(計算式:3500×40%=14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孫凡雅109.02.02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105-107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7(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黃建銘(未提告)黃建銘於109年1月29日中午某時於PTT之mobilesales板發文徵求購買三星S10手機,同日游畯淵使用PTT帳號暱稱designyui806向其佯稱可以代購三星S10手機,而使黃建銘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9,000元01月30日20時11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30日20時33分許/18,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幸福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孫凡雅匯入之3,500元、黃建銘匯入之9,000元3600元(計算式:9000×40%=36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被害人黃建銘109.02.01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77-81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8(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8) 江柏儒 江柏儒於109年1月31日上午8時55分許於PTT之mobilesales板發文徵求購買手機,同日游畯淵使用PTT帳號暱稱designyui806向其佯稱可以代購手機,而使江柏儒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5,000元01月31日11時21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31日11時28分許/2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康勝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江柏儒匯入之25,000元1萬元(計算式:25000×40%=100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1月31日11時29分許/5,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康勝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江柏儒109.02.10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121-125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9(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9) 鄭志清 鄭志清於109年1月31日下午4時許前某時於PTT之mobilesales板發文徵求購買Pixel4XL128G白色手機,同日下午4時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暱稱designyui806向其佯稱可以代購Pixel4XL128G白色手機,而使鄭志清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5,000元01月31日16時16分許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1月31日16時30分許/25,000元/桃園市○○區○○路○段000號OK便利超商桃縣福州店左列提款乃提領鄭志清匯入之25,000元1萬元(計算式:25000×40%=100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鄭志清109.01.31警詢證述(桃園地檢109偵9133卷第37-39頁)2.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612卷第25-26、33-3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612卷第55、59、61、63、69-71、75-79、107頁;士林地檢109偵5643卷第51-53頁)10(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0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曾子玲 曾子玲於109年2月3日於PTT之helpbuy板發文徵求代購SWITCH主機、iPhone11promax64gb手機,同日23時25分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曾子玲聯繫,佯稱可以代購,而使其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8,607元02月03日23時43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4日00時44分許/8,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天和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曾子玲匯入8,607元之部分款項3200元(計算式:8000×40%=32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500元02月05日20時09分許02月05日20時22分許/31,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天和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曾子玲匯入31,500元之部分款項1萬2400元(計算式:31000×40%=12400)31,500元02月05日21時34分許02月05日21時46分許/20,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曾子玲匯入之31,500元、 溫肇鈺 匯入之8,700元及 黃貞瑋 匯入之3,900元1萬2571元(計算式:(20000+9000+15000)×[31500/(31500+8700+3900)]×40%=12571)02月05日21時49分許/9,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02月06日00時26分許/15,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25,800元02月06日16時19分許02月06日16時21分許/25,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玉林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曾子玲匯入之25,800元及8,600元1萬3760元(計算式:【25800+8600】×40%=13760)8,600元02月06日16時58分許02月06日17時20分許/9,5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圓山分行14,280元02月06日18時42分許02月06日18時46分許/14,3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長春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曾子玲匯入之14,280元5712元(計算式:14280×40%=5712)小計:47643元(計算式:3200+12400+12571+13760+5712=47643)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曾子玲109.02.12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17-20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91-131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1(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林孟琪 林孟琪於109年2月4日前某時於PTT發文徵求代購金色iPad,游畯淵於同年月6日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金色iPad,而使林孟琪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5,000元02月04日11時38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4日12時52分許/8,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林孟琪匯入之5,000元及4,250元之部分款項3600元(計算式:【8000+1000】×40%=36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50元02月04日12時31分許02月04日12時55分許/1,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林孟琪109.02.06警詢證述(士林109偵5643卷第125-126頁)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2(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2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羅浩瑋 羅浩瑋於109年2月4日16時27分許於PTT之mobilesales板發文表示欲購買三星A70手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三星A70手機,而使羅浩瑋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8,500元02月04日17時56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4日18時07分許/12,000元/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三重大智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羅浩瑋匯入之8,500元3400元(計算式:8500×40%=34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羅浩瑋109.02.07警詢證述(士林109偵5643卷第103-106頁)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3(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廖偉捷 廖偉捷於109年2月4日21時30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SWITCH主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SWITCH主機,而使廖偉捷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3,000元02月04日23時05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5日00時13分許/9,000元/臺北市○○區○○○路0巷00號統一超商天福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廖偉捷匯入之3,000元及6,000元3600元(計算式:【3000+6000】×40%=36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00元02月05日00時01分許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廖偉捷109.02.06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21-22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142-145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4(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4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陳聿宸 陳聿宸於109年2月5日9時28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iPad銀色及灰色各一臺,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而使陳聿宸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2,000元02月05日11時47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5日12時08分許/2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左列提款乃提領陳聿宸匯入之22,000元8800元(計算式:22000×40%=88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2月05日12時09分許/2,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陳聿宸109.02.07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23-24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154-156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5(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5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余權祐余權祐於109年2月5日19時42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iPhone11proMax256GB手機,同日19時59分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而使余權祐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0,000元02月05日13時13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5日13時21分許/40,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天和店左列提款乃提領余權祐匯入之20,000元及 邱函臻 匯入20,800元之部分款項7843元(計算式:40000×[20000/(20000+20800)]×40%=7843)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800元02月05日13時51分許02月05日14時09分許/19,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蘭雅店左列提款乃提領余權祐匯入之18,800元7520元(計算式:18800×40%=7520)小計:15363元(計算式:7843+7520=15363)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余權祐109.02.06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25-27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166-172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6(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6即併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邱函臻邱函臻於109年2月3日8時27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iPhonell64GB紅色手機,同日23時45分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而使邱函臻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0,800元02月05日13時14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5日13時21分許/40,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天和店左列提款乃提領余權祐匯入之20,000元及邱函臻匯入20,800元之部分款項8157元(計算式:40000×[20800/(20000+20800)]×40%=8157)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邱函臻109.02.08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29-31頁)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7(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7)溫肇鈺溫肇鈺於109年2月2日11時36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RIC0HGW-4+GA1超廣角鏡頭,同日13時27分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而使溫肇鈺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8,700元02月05日23時04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5日21時46分許/20,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曾子玲匯入之31,500元、溫肇鈺匯入之8,700元及黃貞瑋匯入之3,900元3472元(計算式:(20000+9000+15000)×[8700/(31500+8700+3900)]×40%=3472)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2月05日21時49分許/9,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02月06日00時26分許/15,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溫肇鈺109.02.06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33-35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190-194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8(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8)黃貞瑋(未提告)黃貞瑋於109年2月5日11時24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吹風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而使黃貞瑋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3,900元02月05日23時25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5日21時46分許/20,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曾子玲匯入之31,500元、溫肇鈺匯入之8,700元及黃貞瑋匯入之3,900元1556元(計算式:(20000+9000+15000)×[3900/(31500+8700+3900)]×40%=1556)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2月05日21時49分許/9,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天母分行02月06日00時26分許/15,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士誠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被害人黃貞瑋109.02.07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37-38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201-202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19(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吳勃吳勃皞 於109年2月初某日委託友人 洪政豪 協助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SWITCH主機,游畯淵於109年2月5日以PTT帳號happyocean聯繫,詐稱可以代購SWITCH主機,而使吳勃皞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8,600元02月06日09時13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6日12時56分許/9,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玉林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吳勃皞匯入之8,600元3440元(計算式:8600×40%=344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吳勃皞109.02.09警詢證述(109偵11080警卷第113-117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124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20(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0) 林碧瀅 林碧瀅於109年2月5日17時18分前某時於PTT發文表示有以支付寶代付淘寶購物需求,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詐稱可以代付,而使林碧瀅告訴人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付,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1,600元02月06日15時17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6日15時48分許/20,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國賓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林碧瀅匯入之21,600元8640元(計算式:21600×40%=864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2月06日15時49分許/2,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新國賓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林碧瀅109.02.10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39-41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216-224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21(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潘宗承 潘宗承於109年2月6日13時00分許於PTT之forsale板發文表示欲購買iPhonell手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iPhonell手機,而使潘宗承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1,000元02月06日16時09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6日16時15分許/21,000元/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全家便利超商玉林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潘宗承匯入之21,000元8400元(計算式:21000×40%=84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潘宗承109.02.09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43-45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231、236-237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22(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謝仲博 謝仲博於109年2月5日15時44分許於PTT之forsale板發文表示欲購買GASH點數10000點,於同日17時1分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願意出售GASH點數,而使謝仲博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有出售點數真意,即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購買GASH點數5000點,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4,085元02月06日18時00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6日18時11分許/18,000元/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晶華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謝仲博匯入之4,085元及 吳怡靜 匯入之13,500元1634元(計算式:4085×40%=1634)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謝仲博109.02.06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47-49頁)2.轉帳憑證(109偵7142警卷第249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23(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3)吳怡靜吳怡靜於109年2月6日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三星S10E手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手機,而使吳怡靜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3,500元02月06日18時04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6日18時11分許/18,000元/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晶華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謝仲博匯入之4,085元及吳怡靜匯入之13,500元5400元(計算式:13500×40%=54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吳怡靜109.02.07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51-53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261-263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24(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4) 李昊洋 李昊洋於109年2月4日17時30分許於PTT之mobilesales板發文表示欲購買iPhonell手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happyoce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iPhonell手機,而使李昊洋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0,000元02月06日18時52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游兆一02月06日18時57分許/10,000元/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金漾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李昊洋匯入之10,000元4000元(計算式:10000×40%=4000)游兆一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李昊洋109.02.08警詢證述(109偵7142警卷第55-57頁)2.轉帳憑證、PTT網站擷圖、通訊軟體對話擷圖(109偵7142警卷第277-285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7142卷第55-57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7142卷第63-71頁、109偵11080警卷第127-129、133、135頁)25(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5) 郭家宇 郭家宇於109年3月11日20時15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iPadpro,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而使郭家宇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9,000元03月11日20時17分許 玉山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不詳男性共犯03月11日20時22分許/10,000元/新竹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鳳山綺店左列提款乃提領郭家宇匯入之19,000元1900元(計算式:19000×10%=19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1日20時23分許/9,000元/新竹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鳳山綺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郭家宇109.03.16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7-9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26(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6) 蔡博舟 蔡博舟於109年3月12日12時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iPhonell手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iPhonell手機,而使蔡博舟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4,500元03月12日16時27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不詳男性共犯03月12日16時30分許/20,000元/新竹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鳳山綺店左列提款乃提領蔡博舟匯入24,500元之部分款項2400元(計算式:【20000+4000】×10%=24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2日16時31分許/4,000元/新竹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鳳山綺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蔡博舟109.03.17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13-15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27(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7) 黃明煒 黃明煒於109年3月12日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三星NOTE10LITE手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之人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三星NOTE10LITE手機,而使黃明煒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5,500元03月12日17時40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不詳男性共犯03月12日17時51分許/16,000元/新竹縣○○鄉○○○街0號統一超商豐鈴店左列提款包含提領黃明煒匯入之15,500元1550元(計算式:15500×10%=155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黃明煒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57-59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28(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8) 龔子安 龔子安於109年3月12日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iPadmini5代64GB,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iPadmini5代64GB,而使龔子安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0,500元03月12日19時33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不詳男性共犯03月12日19時51分許/10,000元/新竹縣○○鄉○○路000號萊爾富竹縣竹祥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龔子安匯入之10,500元及 陳思穎 匯入之18,500元1050元(計算式:10500×10%=105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3日01時07分許/19,000元/新竹縣○○鄉○○○路000○0號萊爾富竹縣湖丰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龔子安109.03.17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31-33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29(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8)陳思穎(未提告)陳思穎於109年3月13日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iPadair,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iPadair,,而使陳思穎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8,500元03月13日00時43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不詳男性共犯03月12日19時51分許/10,000元/新竹縣○○鄉○○路000號萊爾富竹縣竹祥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包含龔子安匯入之10,500元及陳思穎匯入之18,500元1850元(計算式:18500×10%=185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3日01時07分許/19,000元/新竹縣○○鄉○○○路000○0號萊爾富竹縣湖丰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被害人陳思穎109.07.03偵訊具結證述(109偵12302卷貳第119-120頁)2.陳思穎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81-83頁)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0(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0) 王璽瑚 王璽瑚於109年3月13日15時許見游畯淵以PTT帳號kokomi5566在PTT上刊登可以幫忙代購MOMO購物網站的商品之不實訊息,誘使王璽瑚誤認游畯淵可以代購商品,以PTT站內信與LINE洽詢交易BenQ親子共讀燈代購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5,000元03月13日15時41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陳俊裕 03月13日16時43分許/20,000元/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左列提款乃提領王璽瑚匯入之5,000元及 余倩如 匯入24,200元之部分款項497元(計算式:(20000+9000)×[5000/(5000+24200)]×10%=497)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3日16時44分許/9,000元/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王璽瑚109.03.18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37-38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1(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1)余倩如余倩如利用網路購物,游畯淵以PTT帳號kokomi5566於109年3月13日向余倩如詐稱可以出售iPhonell手機,而使其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4,200元03月13日16時26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13日16時43分許/20,000元/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左列提款乃提領王璽瑚匯入之5,000元及余倩如匯入24,200元之部分款項2403元(計算式:(20000+9000)×[24200/(5000+24200)]×10%=2403)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零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3日16時44分許/9,000元/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余倩如109.06.05偵訊具結證述(109偵11464卷第177-183頁)2.余倩如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1附卷(一)之1第43、45頁)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2(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2) 葉詠淇 葉詠淇於109年3月12日2時6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Switch遊戲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於109年3月13日16時25分許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Switch遊戲機,而使葉詠淇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6,249元03月13日17時22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13日17時35分許/6,000元/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金陵店左列提款乃提領葉詠淇匯入6,250元之部分款項600元(計算式:6000×10%=6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元03月13日17時23分許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葉詠淇109.03.17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41-43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3(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3) 邱彥叡 邱彥叡於109年3月10日14時48分許於PTT之MacShop板發文表示欲購買AppleWatch,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於109年3月12日1時26分許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AppleWatch,而使邱彥叡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6,000元03月13日18時13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13日18時23分許/6,000元/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龍學店左列提款乃提領邱彥叡匯入之6,000元600元(計算式:6000×10%=6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邱彥叡109.03.17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25-28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4(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劉重沂 (未提告)劉重沂於109年3月13日20時8分許前某時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Switch遊戲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與其聯繫,佯稱可以出售Switch遊戲機,而使劉重沂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而與其洽詢商品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03月14日21時13分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匯回4000元給劉重沂6,250元03月13日20時08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13日20時15分許/6,000元/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學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劉重沂匯入之6,250元註:3月14日21時13分自左列帳戶匯回劉重沂4000元。225元(計算式:【0000-0000】×10%=225)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4日10時28分許/700元/臺中市○○區○○路00號神岡岸裡郵局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被害人劉重沂109.07.03偵訊具結證述(109偵12302卷貳第146頁)2.劉重沂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69-73頁)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5(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5) 魏同佑 魏同佑於109年3月13日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皮包,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皮包,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而與其洽詢商品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4,000元03月14日10時59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14日11時05分許/4,000元/苗栗縣○○鄉○○0○00號萊爾富苗縣車亭店左列提款乃提領魏同佑匯入之4,000元400元(計算式:4000×10%=4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魏同佑109.03.18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47-48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6(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6) 謝皓丞 謝皓丞於109年3月12日於PTT發文表示欲購買SONYz9r、z9f,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SONYz9r、z9f,而使謝皓丞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而與其洽詢商品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21,000元03月14日13時17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14日13時31分許/20,000元/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中壢龍德店左列提款乃提領謝皓丞匯入之21,000元及 王竑堯 匯入之9,000元2100元(計算式:21000×10%=21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4日13時32分許/10,000元/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中壢龍德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謝皓丞109.03.17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19-21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7(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7)王竑堯王竑堯於109年3月13日22時33分許於PTT發文表示欲收購iPadair,游畯淵使用PTT帳號kokomi5566於同年月14日00時25分許與其聯繫,詐稱可以代購iPadair,而使王竑堯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9,000元03月14日13時24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14日13時31分許/20,000元/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中壢龍德店左列提款乃提領謝皓丞匯入之21,000元及王竑堯匯入之9,000元900元(計算式:9000×10%=9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4日13時32分許/10,000元/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中壢龍德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王竑堯109.03.18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51-54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8(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8) 楊芳庭 (未提告)楊芳庭於109年3月15日12時33分許前某時許於PTT發文徵求代購日本三宅一生包包,游畯淵即以PTT帳號kokomi5566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日本三宅一生包包,而使楊芳庭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500元03月15日12時33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15日17時00分許/1,000元/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學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楊芳庭匯入之1,500元150元(計算式:1500×10%=15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15日17時21分許/500元/桃園市○○區○○○路○段○○○村0號0K超商中壢南亞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被害人楊芳庭109.07.03偵訊具結證述(109偵12302卷貳第147-148頁)2.楊芳庭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85-87頁)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9-22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31-132、134-140頁)39(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39) 葉靖暄 葉靖暄於109年3月20日15時45分許於PTT之gamesale板發文徵求SWITCH主機電力加強版,游畯淵即使用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SWITCH主機電力加強版,而使葉靖暄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相關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9,980元03月21日20時27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23日11時47分許/300元/彰化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左列提款提領包含葉靖暄匯入之9,980元、 鄭任益 匯入之1,780元及8,000元、 張肇浲 匯入之1,780元998元(計算式:9980×10%=998)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23日11時57許/26,300元/彰化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彰化分行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葉靖暄109.03.25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65-67頁)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213-215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6頁)40(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0)鄭任益(未提告)鄭任益於109年3月21日22時19分許前某時於PTT發文徵求SWITCH主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出售SWITCH主機,而使鄭任益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有出售商品之真意,於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780元03月21日22時19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23日11時47分許/300元/彰化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左列提款提領包含葉靖暄匯入之9,980元、鄭任益匯入之1,780元及8,000元、張肇浲匯入之1,780元978元(計算式:【1780+8000】×10%=978)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000元03月21日22時44分許03月23日11時57許/26,300元/彰化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彰化分行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被害人鄭任益109.07.03偵訊具結證述(109偵12302卷貳第120-121頁)2.鄭任益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281-283頁)3.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213-215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6頁)41(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1)張肇浲張肇浲於109年3月22日12時28分許前某時於PTT發文欲購買SWITCH主機,游畯淵即以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出售SWITCH主機,而使張肇浲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有出售商品之真意,以LINE洽商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780元03月22日12時28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陳俊裕03月23日11時47分許/300元/彰化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左列提款提領包含葉靖暄匯入之9,980元、鄭任益匯入之1,780元及8,000元、張肇浲匯入之1,780元178元(計算式:1780×10%=178)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23日11時57許/26,300元/彰化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彰化分行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張肇浲109.05.22偵訊具結證述(109偵12302卷壹第115-117頁)2.張肇浲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267頁)3.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213-215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6頁)42(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2) 邱丞蔓 邱丞蔓於109年3月22日12時許於PTT徵求海外代刷,游畯淵以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協助海外代刷,但要求先匯款付清款項,致邱丞蔓陷於錯誤而請託 方彥博 匯出右開款項至右揭帳戶。12,000元03月22日12時56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不詳共犯03月22日13時12分許/11,000元/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三重溪尾店左列提款乃提領邱丞蔓(委由方彥博匯款)匯入之12,000元1190元(計算式:【11000+900】×10%=119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3月22日16時17分許/9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北市雙連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邱丞蔓警詢筆錄(原審卷第000-000)0.網路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原審卷第401-407頁)3.證人方彥博109.06.19偵訊證述(109偵12302卷壹第268頁)。4.方彥博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13-115頁)5.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91-93頁)6.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56-157頁)43(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3) 游維誠 游維誠於109年3月22日13時30分於PTT發文收購手機,游畯淵以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詐稱可以協助其代購手機,而使游維誠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協助其購買手機,以LINE洽商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1,500元03月22日20時50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不詳男共犯03月22日21時17分許/11,000元/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萊爾富三重美集店左列提款乃提領游維誠匯入11,500之部分款項1100元(計算式:11000×10%=11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游維誠109.03.24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69-71頁)2.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91-93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56-157頁)44(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4) 蔡汶 鑾(未提告) 蔡汶鑾 於109年3月22日21時31分許前某時於PTT徵求購買SWITCH遊戲機,游畯淵使用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SWITCH遊戲機,而使蔡汶鑾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以LINE洽商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5,000元03月22日21時31分許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不詳男共犯03月22日22時14分許/5,000元/新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重錦店左列提款乃提領蔡汶鑾匯入之5,000元500元(計算式:5000×10%=5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被害人蔡汶鑾109.06.08偵訊具結證述(109偵12302卷壹第219-220頁)2.蔡汶鑾所有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101-105頁)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91-93頁)4.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156-157頁)45(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5) 呂峻廷 呂峻廷於109年3月23日17時20分許在PTT發文要購買APPLEMacBookPro15,游畯淵使用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出售APPLEMacBookPro15,而使呂峻廷陷於錯誤而匯款,誤認游畯淵有出售商品之真意,以LINE洽商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31,120元03月23日17時20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俊裕03月23日17時34分許/31,000元/彰化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火車頭店左列提款乃提領呂峻廷匯入31,120元之部分款項3100元(計算式:31000×10%=31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呂峻廷109.03.23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75-77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2第7-9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86頁)46(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6) 葉俊亞 葉俊亞於109年3月23日19時40分許於PTT發文徵求家樂福禮券,游畯淵使用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出售價值20,900元之家樂福禮券,而使葉俊亞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有出售禮券之真意,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19,150元03月23日19時40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俊裕03月23日19時59分許/19,000元/彰化縣○○市○○路○段00號統一超商彰化店左列提款乃提領葉俊亞匯入19,150元之部分款項1900元(計算式:19000×10%=1900)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葉俊亞109.03.23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79-81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2第7-9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偵11464附卷(二)第86頁)47(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47)王曉郁109年3月16日在PTT張貼徵求IKEA傢俱文,於同年月21日11時12分許,游畯淵使用PTT帳號rageman與其聯繫,佯稱可以代購KEA傢俱,而使王曉郁陷於錯誤,誤認游畯淵可為其代購商品,以LINE洽詢交易事宜後,匯出右列款項至右開帳戶。50,000元03月24日21時35分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廖怡婷03月24日22時29分許/20,000元/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蘆洲長發店左列提款乃提領王曉郁匯入之50,000元無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03月24日22時29分許/20,000元/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蘆洲長發店03月24日22時30分許/10,000元/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蘆洲長發店證據名稱及出處1.證人即告訴人王曉郁109.03.25警詢證述(109他4587卷貳第83-86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1464附卷(一)之1第311-313頁)3.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9他8153卷第20-21頁;109偵11464附卷(二)第41-42頁)附表二:沒收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卷證出處1三星牌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1支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159-165頁)2Apple牌手機(型號:6S)(IMEI碼:000000000000000)1支3ACER筆記型電腦1台4三星牌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1支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地檢109偵7343卷第167-173)5三星牌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1支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109他4587卷一第287-289頁)6電腦主機1台7隨身碟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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